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聚众斗殴)(公开版)_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某某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Z4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86********,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宜宾市翠屏区李端镇马盘某某3组61号,2020年4月20日因本案被中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4日向中某某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同年9月28日中某某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将案件交办至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5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陈某某洪(另案处理)等人在我市古镇镇家香美食店要求该店老板黄某平每月交付保护费人民币1000元被拒绝。同年5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再次纠集陈某某洪等人窜至家香美食店对黄某平进行敲诈,黄某平再次拒绝并电话联系简某某(另案处理)到场处理。简某某驾驶小汽车载着胡某某明等人携带铁棍等工具到场后,被告人张某某随即召集十余某某在场人员持刀对简某某等人进行追砍,致胡某某明脸部、右肩被砍伤(经鉴定伤情已达轻伤)。2020年4月20日,公安人员在四川省宜宾市高县胜天镇安和村1组3号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某某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某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某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中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某某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