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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胜滥伐林木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张某胜,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1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住顺昌县**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由顺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胜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9月,被告人张某胜与**乡**村村民邱某某(因病去世)合股以人民币36000元的价格从张某某手中购买位于顺昌县**乡**村021林班01大班070小班(二类),21林班6小班(山定),土名“四*坑”山场;同年12月,被告人张某胜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将该山场上的杉木全部砍伐。经鉴定,该山场被伐杉木立木蓄积量为72.4838立方米。

2017年11月,被告人张某胜以人民币43000元的价格从村民周某某手中购买位于**乡**村**林班09大班020、041小班(二类),21林班21小班(山定),土名“对*”山场;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某胜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将该山场上杉木全部砍伐。经鉴定,该山场被伐杉木立木蓄积量为67.2738立方米。

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张某胜主动到顺昌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无证砍伐高阳乡大富村“对*”山场杉木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相关单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周某某、张某乙、周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胜的供述;4、顺昌县宝山伐区调查设计服务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5、顺昌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胜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所购买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建平

2020年4月8日

附:

被告人张某胜现羁押于顺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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