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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腾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张某腾,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房**号,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腾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南安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张某腾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张某腾从张某煜(已起诉)处取得“六合彩”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后在广东省深圳市**区**镇**村**号其租房内,利用互联网、手机等作案工具,通过微信接受林某某、许一兰以“六合彩”的方式投注赌博,并投注到张某煜提供的会员账户内,从中获利。

经查,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腾通过其昵称为“张先生、金掌柜”的微信号收取林某某赌资人民币27000元;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腾通过其帐号为6228480120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收取许一兰赌资人民币121825元。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张某腾通过其昵称为“张先生、金掌柜”的微信号接受许某兰投注金额为人民币4600元,接受林某某投注金额为人民币1100元。综上,被告人张某腾共接受他人投注金额为人民币154525元。

2019年11月15日12时30分许,南安市公安局码头派出所在深圳市****抓获被告人张某腾,并向其扣押联想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被告人张某腾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洪某某、张某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腾及同案人张某煜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腾伙同他人,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腾有期徒刑九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承奎

检察官助理郑少锋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腾现被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四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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