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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英、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公开版)_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9〕2531号

被告人张某英,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经营**服装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县**里**乡**村**号。2019年4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县**里**乡**村**号。2019年4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英、张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12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10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28日、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开始,被告人张某英、张某在我市沙溪镇岐江公路**大厦经营**服装店期间,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Calvin Klein、NIKE、adidas、FILA等品牌的服装,并承租沙溪镇**村**路**号作为存放上述假冒服装的仓库。2019年4月2日,公安机关联合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沙溪分局对上述**服装店、仓库进行检查,当场在仓库楼下抓获被告人张某,并从其身上缴获手机2部、上述仓库及**服装店钥匙2串,从仓库内缴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adidas品牌衣服1860件、裤子1940条,假冒注册商标NIKE品牌衣服2400件、裤子1350条,假冒注册商标FILA品牌衣服2560件、裤子800条,假冒注册商标Calvin Klein品牌衣服1540件;从**服装店内缴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adidas品牌衣服45件、裤子12条,假冒注册商标NIKE品牌衣服3件、裤子4条,假冒注册商标FILA品牌衣服23件,假冒注册商标Calvin Klein品牌衣服10件以及笔记本5本、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2部、租赁合同、收款收据、营业执照等。同年4月23日下午,公安人员在沙溪镇**村**公寓抓获被告人张某英,并从其身上缴获手机2部。经统计,被告人张某英、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Calvin Klein、NIKE、adidas、FILA品牌的服装数额共计14万余件,上述缴获的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Calvin Klein、NIKE、adidas、FILA品牌的服装价值共计人民币14403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英、张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仪

                            二О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张某英、张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3、本案案卷6册、散页39页、电子卷宗光盘1张;

4、扣押的衣服等物(详见扣押清单)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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