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萍,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村**号。2018年6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8月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萍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9年9月12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10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2日、2019年11月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张某萍在担任位于我市南区的中山市匠馨独韵门窗店(个体户)店长期间,利用驻店店长的职务便利条件,与16名客户签订数额较大的真实订单并按该真实订单通过自己控制的POS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收取客户的货款,再伪造或变造一份数额较小的虚假订单交给中山市匠馨独韵门窗店实际经营人邱某民,并按该虚假订单向邱某民支付货款,导致邱某民对虚假订单信以为真,故未向被告人张某萍要回真假订单的差额。被告人张某萍制作真假订单差额合计人民币165952元,实际非法占有差额人民币121316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萍已经返回邱某民人民币10000元。
2018年2月2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张某萍传唤到中山市公安局南区分局城南派出所。归案后,被告人张某萍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萍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萍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萍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0*******);
2.证人名单1份;
3.本案案卷5册、银行流水3份及电子卷宗1份;
4.视听资料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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