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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行贿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7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51973********,本科毕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室。因涉嫌行贿,于2018年5月7日被虞城县监察委员会留置,于2018年7月3日解除留置,于2019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虞城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受杨某某(另案处理)指使,为让**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魏某某帮忙协调,在**市**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孟某涉嫌受贿案过程中,关照孟某,不要让案件牵扯到杨某某,张某通过同学王某介绍约见魏某某,在**市**区***小区门口送给魏某某50万元。第二天魏某某将此事向**市纪委副书记彭某某汇报,后魏某某通过王某将该50万元退还给张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明细、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彭某某、魏某某、王某的证言;3.同伙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玺

王 莉

2019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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