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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诈骗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3********,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住兰山区**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被告人张某某作为临沂***农机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于2016年5月24日,采取虚开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数额的手段,骗取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2.19万元。

二、虚开发票罪

被告人张某某作为临沂***农机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于2017年6月11日至2018年12月13日期间,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5份,虚开金额共计42.46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采取虚开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数额的手段,骗取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数额较大;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宗学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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