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8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住枞阳县**小区**号。被告人张某因盗窃于2009年6月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行政拘留。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张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告人张某(系枞阳**火锅店原厨师长)与被害人吴某某结识,张某向吴某某谎称自己是枞阳县**火锅店股东,要与吴某某合伙开火锅店,后张某以自己从**火锅专供商处进货为借口,骗取吴某某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
1证人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1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1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可嘉
检察官助理:吴小相
2020年6月11日
附:1.被告人张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枞阳县**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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