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2014〕343号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8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民权县**乡**村,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6月2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拘在逃,于2014年9月26日被南阳市梅溪派出所抓获归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7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民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4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下,又以和被害人贾某谈恋爱结婚为名,先后以还房贷、装修房子、家中花生被盗、家中有人病重等理由,骗取贾某现金80000余元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2.受害人贾某的陈述:3.证人贾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4.书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丽娜
邓 鑫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8页及光盘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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