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男,1995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95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大侯乡xx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虞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虚构其能以中间人身份,帮助让郑某某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孙某某出具谅解书为由,骗取郑某甲(系郑某某的哥哥)和解费用12300元。并用于了自己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郑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胜领
李乾坤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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