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82********,汉族,东明县×××职工,高中文化,住东明县**镇街道**路**段**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8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下半年在网络上看到招聘消防员信息,因生活压力,遂产生以给他人安排工作为名骗钱的想法,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通过宋某某介绍联系到程某某,以安排程某某内弟到东明县**队工作为由,骗取程某某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主动退赔,并于当日到东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宋某某、董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程某某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利国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东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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