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楼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隐瞒其已婚的事实,先后同张某丙、齐某乙、王某某以结婚为名进行交往,骗取上述三人人民币共计20.68余万元。
1.2017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在与张某丙交往期间,请托假父亲同张某丙家人见面,骗取见面礼,后又虚构其父亲建筑工地工人死亡、母亲住院、弟弟找工作等事由,骗取张某丙钱财,共计人民币10.5万余元。案发前,已归还4.2万余元。
2.2018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在与齐某乙交往期间,雇佣他人冒充其父母同齐某乙父母等人见面,骗取齐某乙人民币3.18万元。案发前,已归还2.4万元。
3.2019年5月至9月,被告人张某甲在与王某某交往期间,虚构其母亲做手术、其弟弟结婚等事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证人张某乙、郑某某、齐某甲等人证言,被害人张某丙、齐某乙、王某某陈述,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祥
刘杨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两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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