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木栈社区**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利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16日利川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黄某某、谭某某、龚某某(上述三人均另案处理)家抢装房屋是为了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的情况下,为上述人员抢装房屋,共计骗得装修补偿款178887.6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6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为龚某某位于本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木栈村七组的房屋抢装LED铝材灯30颗,吊柜36.2平方米,骗得拆迁补偿款61009.92元,张某某从中分得20000元。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某为黄某某位于本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木栈村七组的房屋抢装三楼的整体橱柜和碗柜,骗得拆迁补偿款26496元,张某某从中分得约9500元。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某为谭某某位于本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木栈村七组的房屋抢装LED矩形大灯40颗,小筒灯800余颗,地板138.09平方米,骗得拆迁补偿款91381.72元,张某某从中分得约20000元。
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接到利川市公安局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利川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退还赃款人民币4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利川市公安局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某某的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利川市城南大道建设项目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书、记账凭证、领条、银行流水、利川市公安局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龚某某、向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玲
检察官助理:周青松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木栈社区6组8号,联系电话:13257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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