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公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张曼,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曼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曼伙同谭伟佳(已判决)在岑溪市成立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先后从玉林市玉州区某某汽车租赁服务部、藤县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藤县某某租车行及其他渠道租来汽车7辆,后伪造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谎称有关车辆是谭伟佳本人所有,将车辆分别抵押给覃某波、钟某扬、吴某庆等人,骗取上述人员人民币64万元。具体是:
1.2014年8月8日,将从藤县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来的桂D****8凌派牌小车抵押给覃某波,骗取覃某波8万元。
2.2014年8月22日,将从藤县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来的桂D****8凌派牌小车抵押给覃某波,骗取覃某波9万元。
3.2014年8月16日,将从藤县某某租车行租来的桂D****2思域牌小车抵押给钟某扬,骗取钟某扬4万元。
4.2014年8月18日,将从藤县某某租车行租来的桂D****8雅阁牌小车抵押给覃某波,骗取覃某波10万元。
5.2014年8月22日,将从其他渠道租来的桂D****1天籁牌小车抵押给覃某波,骗取覃某波8万元。
6.2014年8月29日,将从其他渠道租来的桂D****3思域牌小车抵押给覃某波,骗取覃某波16万元。
7.2014年8月29日,将从其他渠道租来的桂A****3标致牌小车抵押给吴某庆,骗取吴某庆9万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关升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曼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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