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张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8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街道**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作为***外聘的代理销售公司员工进入***售楼部工作时,向被害人陈某某虚构自己系***内部员工,可以拿到***在售商品房内部员工价、特价房、低价房等事实,在取得被害人陈某某、付某某等人的信任后,分别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付某某支付的购房款人民币82000元、250000元。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寇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人民币33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一达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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