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3199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劳动者,四川省大英县人,户籍所在地大英县**乡**街**号,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绵阳高新区网吧上网时,因无钱耗用,趁其朋友被害人冒某某向其借钱之际,虚构其有一张光大银行的信用卡可支取现金,在支取现金前需先向信用卡内存入一定数额资金等事实骗取冒某某的钱财。尔后,张某以该虚构事实骗取冒某某多次通过手机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54745元,通过手机支付宝向其转账人民币10440元,所得款项供自己生活和赌博耗用。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笔共计1700元给冒某某,以制造其在帮冒某某取钱的假象继续骗取冒某某的钱财。
2019年10月20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绵阳高新区天宇网吧检查时将被告人张某某挡获。案发后,张某某与冒某某达成分期付款的赔偿协议,冒某某表示谅解张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卓蔓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780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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