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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诈骗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021977********,汉族,高中毕业,住许昌市魏都区******学院家属院*号楼*单元*楼西户(户籍所在地许昌市魏都区****号附),无业。因涉嫌诈骗2019年1月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8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3月2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因犯诈骗罪2019年6月6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诈骗2019年12月26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20年1月2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张某冒充许昌市魏都区烟草公司工作人员,以能在烟草公司购买市面上的紧俏香烟为名,诈骗被害人吴某某34668元。

2、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张某冒充许昌市魏都区烟草公司工作人员,以能在烟草公司购买市面上的紧俏香烟为名,诈骗被害人吴某某 37730元。

3、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某冒充许昌市魏都区烟草公司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吴某乙的信任,以购买中华细枝香烟为名,诈骗吴某乙3840元。

4、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张某冒充许昌市魏都区烟草公司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吴某某的信任,以购买内部香烟为名,诈骗吴某某5600元。

5、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张某冒充许昌市魏都区烟草公司工作人员,以能在烟草公司购买市面上的紧俏香烟为名,诈骗被害人吴某某38070元。

6、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张某冒充许昌市魏都区烟草公司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吴某某的信任,以办事为名诈骗吴某某两箱五粮液酒,共计价值1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张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

2020年4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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