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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贩卖毒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_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南坑镇**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4月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 2018年5月被南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8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张某先后3次贩卖合计2.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张某某,从中获利合计13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的一天,张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帮忙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250元给张某,随后张某让张某某到南靖县山城镇荆南路**号**店面(荆南市场)门口取走毒品0.7克,张某从中获利50元。

2.2018年3月的一天,张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帮忙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张某,随后张某让张某某到南靖县山城镇**小区门口取走毒品0.8克,张某从中获利50元。

3.2018年5月的一天,张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帮忙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张某,次日张某让张某某到南靖县山城镇**小区**室门口取走毒品0.6克,张某从中获利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靖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指认、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网络购买赌博网站使用的他人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包括银行账号、户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至少1500条。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张某在南靖县南坑镇**村**号家里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靖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3.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且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辉勤

检察官助理:王炜程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南靖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壹册;

3.相关法律法规。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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