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二部刑诉〔2020〕928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305231994********,湖南邵阳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2020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行政拘留;2020年5月份因吸食毒品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社区戒毒。因涉嫌贩毒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该局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上午,吸毒人员罗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谈好冰毒是8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一包。张某通过微信联系一个叫“随便”的人(身份不详)购买1000元冰毒。当天19时许,张某拿到“随便”通过黑车送的一包冰毒后,将这一包冰毒分成两小包,在长沙市芙蓉区袁家岭湘域中央3栋楼下,以1600元的价格将两小包冰毒(净重约1克)卖给罗某某,张某从中获利600元。
2020年9月13日,被告人张某在长沙市天心区白沙晶城2816房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张某、罗某某的微信账号信息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现场指认照片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继红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1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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