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宝鸡市陈某区**镇**村**组**号,农民。2020年5月12日,张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6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某区看守所。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8点多,被告人张某某在陈某区 **镇 **路**市场东边北门往北约50米处的人行道上,以30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马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重约0.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王某某、贾某某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4.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陈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法哲
检察官助理:王星星
2020年7月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宝鸡市陈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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