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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贩卖毒品)(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7〕13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乡**村**村**。2015年10月21日因贩卖毒品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12月24日因监视居住在逃被珠海市**,2016年5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9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3月30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7年4月20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3月15日、2017年5月2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0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珠海市香洲区南溪加油站路口路段,以人民币600元价格贩卖毒品2包给陈某,随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张某某处缴获现金人民币600元,从陈某处缴获毒品2包(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1.07克)。

2016年11月2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登记入住我市坦洲镇南方住宿206房,并在房内以人民币500元价格贩卖毒品2包给段某文,随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段某文身上查获毒品1包(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7克),在206房电视桌面上查获毒品1包(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4克),在南方住宿二楼窗台查获毒品1包(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69克),从被告人张某某处缴获现金人民币400元及作案用手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

二О一七年六月二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

3、视听资料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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