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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赌博案)(公开版)_蓝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蓝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蓝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汉族,高中文化,家住西安市蓝田县**镇**村*组,农村居民。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蓝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蓝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蓝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赌场认识了刘某某,后两人相约在汉中、柞水等地赌博。2011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又电话召集刘某某、裴某、李某等人前往蓝田县葛牌镇东沟村三组吕某某家,以压钱猜硬币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当日中午张某某等人正在赌博时被王某、郝某(已判刑)等人持械抢走赌资六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2、证人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蓝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一钊

                                    2020年5月21日

附:1、案卷材料叁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电子卷光盘一张。

注: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蓝田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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