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蓝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汉族,高中文化,家住西安市蓝田县**镇**村*组,农村居民。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蓝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蓝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蓝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赌场认识了刘某某,后两人相约在汉中、柞水等地赌博。2011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又电话召集刘某某、裴某、李某等人前往蓝田县葛牌镇东沟村三组吕某某家,以压钱猜硬币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当日中午张某某等人正在赌博时被王某、郝某(已判刑)等人持械抢走赌资六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2、证人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蓝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一钊
2020年5月21日
附:1、案卷材料叁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电子卷光盘一张。
注: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蓝田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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