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620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乡**村**区**号。2010年11月1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5月3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7日经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经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9日,被告人张某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北河沿胡某某(已判决)经营的赌场内,为张某某(已判决)参与赌博刷卡套现提供资金人民币40000元。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张某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北河沿胡某某经营的赌场内,为张某某赌博刷卡套现提供资金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旭光
检察官助理:牛适然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乡**村**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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