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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铎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华检二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张某铎,曾用名张某锋,男,19******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319**********,汉族,本科毕业,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南乐县供电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南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住濮阳市华龙区城市花园二期**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9月25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铎酒后驾驶豫J30109号雷诺牌小型轿车,沿河南省南林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南林高速K28+700米处时,被同向行驶的韩某军驾驶的鲁PN03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后又撞在同向行驶的刘某兴驾驶的豫J27399号半挂牵引车的尾部,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高速交警大队认定,韩某军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某铎无事故责任。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85mg/100ml,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南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证明、机动车照片、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调取的处警经过、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军、刘某兴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铎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高速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张某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铎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万艳蕊 

代理检察员:耿冰

2020年9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铎现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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