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张某霞,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119XXX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住侯马市晋都西路XX家属院X号楼X单元X楼西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2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霞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霞乘坐其丈夫张某驾驶的小轿车经侯马市晋都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林机场家属院今日蛋糕店门口时,二人发生争吵,在车内发生撕扯,张某霞用事先装在上衣口袋里的水果刀将张某捅伤。经鉴定,张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张某霞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霞用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军毅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霞现住侯马市晋都西路XX家属院X号楼X单元X楼西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