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张某青,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8********2413,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住沾******。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日经曲靖市森林公安局沾益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森林公安局沾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青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以来,被告人张某青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下,在********后山占用11.62亩公益林开荒地种植农作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查、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青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 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保柱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居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