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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青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适用)(公开版)_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张某青,男,********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30328********2413,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住******。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日经曲靖市森林公安局沾益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森林公安局沾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青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以来,被告人张某青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下,在********后山占用11.62亩公益林开荒地种植农作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查、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青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 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保柱

2020115

附:

    1.被告人现居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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