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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安市**镇开发区**村**路**号,现住福安市赛岐开发区**村**路**号。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间,被告人张某因装修需要购买了一把射钉器。至2017年3、4月间,被告人张某得知射钉器可改装成射钉枪后,便陆续网购回自动退壳器、瞄准器等制造枪支的配件,随后张某在福安市**村**路**号附近的田里将射钉器改装成射钉枪,并将改装好的射钉枪用于射击树木、石头等。之后,被告人张某将射钉枪拆卸后存放于福安市**村**路**号旁的旧房子和福安市**村**路**号阁楼内。

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张某在福安市**村**路**号附近被福安市公安局传唤到案,随后在张某的指认下,公安机关从福安市**村**路**号旁的旧房子和福安市**村**路**号阁楼内查获射钉枪的相关配件,上述配件可以组装成射钉枪。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射钉枪可以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气枪组件、射钉弹、保险销、弹膛体组件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淘宝账户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告人张某供述;

4、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搜查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页无正文)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雄贵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72页,检察卷壹册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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