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张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7********,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家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现住弥勒市**镇**号路**期**栋**单元**号。
本案经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0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01月09日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在弥勒市**镇**洞附近向一名男子以300多元钱的价格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射钉弹和铁砂若干。之后张某将射钉枪藏匿于弥勒市**镇**洞养殖厂宿舍内。直至2018年7月25日,弥勒市公安局在张某位于弥勒市**镇**宿舍内,搜查出疑似枪支1支、射钉弹九盒、散装射钉弹六枚、铁砂约77.70克。经鉴定,从张某宿舍内搜查出的一支疑似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被告人张某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巧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张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388759****;
2、随案移送案侦查卷宗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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