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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张**,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3119**,汉族,初中肄业,中共党员,农民,住新野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张**在新野县**镇**村**集白河桥白河上游,利用自制的电打式捕鱼器在白河内进行电打鱼,捕获鲤鱼、鲶鱼等近半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张**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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