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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张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41966********,汉族,小学,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宁陵县刘楼乡****号,现住河南省宁陵县刘楼乡****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宁陵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宁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8时许,宁陵县公安局刘楼派出所发现宁陵县刘楼乡**村居民张某在自家北侧的菜地里种植罂粟703株。同年3月18日被公安机关予以销毁。经鉴定涉案植物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孟某、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的人口户籍证明、无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销毁记录;4、宁陵县林业技术推广中心出具的鉴别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现场勘验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明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一式两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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