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31974********,汉族,小学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住**乡**村委**村**号**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6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陈某某(已判决)为帮助柳某某(已判决)转移囤积在马龙区老农资公司的初烤烟叶,遂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并承诺支付其房屋使用的费用。张某某明知他人实施非法收购、贩卖烟叶犯罪活动,仍提供自家住房用于堆放烟叶,至2019年5月24日,张某某家堆放的烟叶被查获。经勘验清点,张某某家住房内共堆放初烤烟叶286包,净重14300公斤,认定价格人民币6250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明知他人实施非法收购烟叶犯罪,而为其提供存储、保管等便利条件,非法经营金额625053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犯罪后,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张某某在非法经营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至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珊
检察官助理:施丽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529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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