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非法经营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7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庄**号,租住青岛市城阳区***小区**栋**室。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5日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底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潍坊市、胶州市购买卷烟至青岛市城阳区、高新区多处销售牟利。其中: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购买卷烟后销售给在高新区***工地经营超市的刘某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1678元(以下币种同)。

2020年4月初至5月,被告人张某某购买卷烟后销售给在城阳区**街道***路经营“***超市”的陈某某,销售金额共计16478元。

2020年4月初至5月,被告人张某某购买卷烟后销售给在城阳区**街道***路经营“***”超市的刘某某,销售金额共计45215元。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青岛市城阳区烟草专卖局查获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烟草部门从张某某处查扣卷烟75条(零售价格共计19000元);并从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处查扣由张某某销售的卷烟共计592条。经抽样鉴定,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宋磊

20201112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于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