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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鹏涉嫌诈骗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776号 

  被告人张某甲鹏,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流沙北街道纺织园禄合新村25幢西某某402号。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普宁市**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普宁市**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4日被普宁市**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至)。因涉嫌诈骗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鹏于2020年2月份初,在全国发生新型冠状肺炎病毒疫情期间,得知被害人罗晓娜要向他人购买口罩的情况后,从他人处私记下罗晓娜的微信账号,添加罗晓娜为微信好友,随后虚构有口罩出售,诈骗罗晓娜订金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提取笔录、转账记录截图,户籍证明,普宁市**院《刑事判决书》、普宁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2.被害人罗晓娜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甲鹏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鹏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某甲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适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院 

检察官:赖某某

检察官助理:刘某某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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