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Z586号
被告人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461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县,住安徽省**县**乡**村**庄队226号。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7日4时54分许,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四轮拖拉机自东向西行驶至**路**镇**社区**庄路段处时,撞到路上行人过某某,致过某某受伤,后过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驶离现场。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张某甲、张某乙、过某甲的证言;
4.鉴定意见:事故碰撞痕迹鉴定;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尸体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学奎
检察官助理:赵丽梅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照片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