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张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镇**村张庄二栋*号。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按法定程序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皖S2M***号小型客车沿蒙城县逍遥路自南向北行驶,当其行驶至六里小区门口路段时,与姚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姚某某受伤倒地。后张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7mg/100ml。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张某与姚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姚某某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的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被告人张某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 军
检察官助理:陈宇琪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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