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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1、张某2、张某3敲诈勒索)(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初中文化,****公司工作(退休),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县**乡**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5月15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初中文化,****公司工作(退休),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县**乡**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5月15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2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初中文化,农民,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县**乡**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5月15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张**、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张**、张**自20**年*月以来多次长时间无正当理由阻拦仲**为****有限公司运输渣石,被害人仲**为顺利完成运输活动被迫向被告人张**、张**、张**支付所谓“协调费”5万元,被告人张**、张**、张**才让被害人仲**的运输车辆通行,后三人又迫使被害人仲**签定于当年向其支付45万元的协议书并一再威胁要求仲**限期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张**、张**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2、证人宋*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仲**的陈述;

4、被告人张**、张**、张**的供述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张**、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张**、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被害人共计50万元,其中5万元为犯罪既遂,45万元为犯罪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张**、张**强行索要被害人45万元为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禹伸

 2020年11月11日

附:1、被告人张**、张**、张**现取保候审在家;

2、 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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