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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2人开设赌场罪)(公开版)_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某某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某某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Z36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戴某某行政村代老19号。2020年5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某某三乡镇平东村二十三队新下冲新街九巷6号。2020年5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在我市三乡镇新墟村银冲路钓鱼场旁边为窝点开设赌场,期间纠集被告人郑某某负责发牌抽水,通过赌“三公”形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

2020年5月13日凌晨3时某某,公安人员在中某某三乡镇新圩村银冲路钓鱼场旁边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缴获了扑克牌三副、现场赌资4500元、桌子一张、庄闲牌子各一个。归案后,被告人张某甲、郑某某如某某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查、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郑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正郑某某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甲、郑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建议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某

检察官助理 赖某某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郑某某现押于中某某看守所;

2、本案案卷6册、视听资料3份;

3、被扣押的赌具、赌资等物品暂扣于中某某公安局;

4.《认某某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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