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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柱红故意伤害案)_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禹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张柱红,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柱红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上午,被告人张柱红与被害人王某某因讨薪问题发生口角,进而两人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柱红持械将被害人王某某打伤,后经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柱红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巩某某、徐某某、白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柱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柱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熊彪堂

检察官助理:王  倩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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