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监管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30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沁县**镇**村,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十多年前购得两支枪支,一支枪支上缴,另一支枪支私藏家中。直到2020年11月7日沁县公安局郭村派出所民警排查安全隐患时,张某某私藏于家中的枪支被查获。
经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张某某家中私藏枪支可击燃底火,为火铳类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证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于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检察官助理:张瑞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调查评估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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