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张树政,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张树政曾因盗窃,于2002年12月17日被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收容教养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21日被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08年1月24日被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张树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树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树政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赵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5日第一次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2020年4月21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树政至本区**街道**区,采取撬门入室手段进入18幢、23幢、28幢、29幢、30幢、100幢内盗窃。在18幢内盗得2瓶茅台牌白酒及1瓶洋酒;在**幢赵某某家盗得3000欧元(当日汇率100:778.51)、1部IPhoneX64G手机、1部IPhone8plus256G手机、1部华为P30pro手机,10枚熊猫金币、2枚航天纪念币、改革开放纪念金币、50g金条、1条黄金手链及2个黄金饰品。其他楼内未盗得财物。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9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树政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财物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银行交易记录、汇率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程某某、陈某乙、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宗某某、林某某、夏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张树政供述和辩解;
5.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珠宝首饰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南京市浦口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辨认(鉴定)表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搜查、人身检查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树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树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树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张树政具有坦白、前科劣迹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等,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树政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至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斌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树政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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