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242号
被告人张树来,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84********,汉族,小学六年级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北辰区**镇**街**胡同**号(户籍**)。2004年6月18日因犯强奸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1月24日减刑释放。2019年2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树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6日23时50分许,在天津市北辰区**路**饭店附近,被告人张树来与被害人某某甲、某某乙因行车问题发生口角,后双方动手打架。打架过程中,张树来持刀将某某甲、某某乙二人捅伤。经鉴定,某某甲肺破裂并手术治疗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胸腔积血、胸腔积气、胸壁穿透创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胸壁瘢痕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某某乙左侧肩胛骨下缘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肩胛下瘢痕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2月16日,被告人张树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某某乙、某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张树来的供述与辩解;5.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监控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树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树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树来到案后如实供述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跃文
2019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树来现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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