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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树泉、随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19〕332号

被告人张树泉,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02197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人,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小**号楼**单元**室。2004年10月13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5年12月8日因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8年1月22日减刑释放。2018年11月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随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地黑龙江哈尔滨市南岗区****村,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7月份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树泉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9年10月15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树泉纠集 “小来”(身份不祥)等十余人赶到东营市**医院,随意对**医院职工赵某某、刘某甲、聂某某、刘某乙等人进行殴打,致赵某某轻伤,致刘某甲、聂某某、刘某乙等三人轻微伤。

2.2012年10月至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树泉为了达到强制拆迁的目的,带领多人手持棍棒、刀具来到东营市东营区**村西北角被害人陈某甲的院落,随意对刘某丙、陈某甲、陈某乙、孙某某等人进行殴打。

3.2014年3月23日,被告人张树泉未经井下**公司允许的情况下,雇佣挖掘机和车辆从东营区**小区(原**村平房)东南侧井下**公司水库水坝上挖掘和运输土方约715立方米,价值2752.75元。当日下午井下**公司经理燕某某发现并带领职工刘某丁、李某某、陈某丙等人赶到现场进行制止时,张树泉指使被告人随某某等人赶到现场,随某某持刀对燕某某等四人进行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树泉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随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树泉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鹏

2019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张树泉、随某某现羁押于滨海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十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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