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669号
被告人张树轮,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路**号**幢**单元。被告人张树轮因盗窃于2001年被徐州市劳动教育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05年2月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销赃于2005年3月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6月19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4月4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13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树轮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树轮于2019年6月16日为上澳门赌博筹集资金,以直播为名骗得张某甲碧玺、钛晶、绿幽灵饰品二十二件,随即将该批饰品分两次抵押给李某某,得款20000元,并约定两个月内支付利息赎回,两个月不赎回,该批饰品由李某某处理,后该笔款项被张树轮在澳门输光,现该笔款项张树轮家属已退还李某某。经鉴定,该批饰品均为天然矿物包体,价格为人民币26795元。
被告人张树轮主动投案,并赔偿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许某某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陈述;
4.被告人张树轮供述与辩解;
5.东海县**局**认证分局**认刑[2018]228号价格鉴证意见;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树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连吉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树轮现取保候审于处所,电话1985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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