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张树远,绰号文武尔,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威信县**镇**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0年8月3日被威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9月28日被威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威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威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树远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张树远向毕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共13次,获得毒资1744元;向王某某贩卖毒品10次(其中有两次系王某某帮李某某购买),获得毒资5700元;向李某某贩卖毒品两次,获得毒资1100元。犯罪嫌疑人张树远向三人以上共计贩卖毒品海洛因23次,获取毒资共计85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王某某、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树远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通话清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规定,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光美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树远现羁押于威信县看守所,电话17874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证据四份共28页
3.起诉书副本8份,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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