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张桂平,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0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镇**楼村**组**号,住址株洲市渌口区**乡**村。2016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监视居住。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办理了监视居住。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桂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桂平系株洲市**中学后勤部的水电维修工。2020年11月30日,株洲市**中学高中部教职工宿舍**房间断电报修。随后,被告人张桂平趁检查电路之机,拿取该学校后勤维修备用钥匙,开锁进入该学校高中部教职工宿舍**房间,盗窃了被害人田某某挎包内钱包里的人民币2720元。
另依法查明: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张桂平退赔了人民币2720元给被害人田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田某某的谅解。被告人张桂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鉴定意见;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桂平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桂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桂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桂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桂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桂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湘军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桂平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00040****;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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