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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桂标盗窃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Z56号

被告人张桂标,男,1985年****日出生于广东省云浮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453231985********,汉族,文盲,无业,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村委会**村。2019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桂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邓燕红的见证下对被告人张桂标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张桂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3时许,被告人张桂标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去到开平市水口镇百汇居安花园建筑工地处,盗窃工地上的一批价值人民币1779元的螺纹钢,被巡逻的保安发现后弃车逃跑,随后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抓获。

2020年5月19日5时许,被告人张桂标去到开平市水口镇振华渔业坊第**号房,入户盗走被害人温某某放在床上的一件口袋内装有200元现金的长袖衬衫。

2020年5月25日8时许,被告人张桂标去到开平市水口镇百汇市场66栋**号**床上用品店门口,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

2020年5月27日3时许,被告人张桂标去到开平市水口镇百汇市场**号门口,盗走被害人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博技牌电动三轮车。

2020年6月12日5时30分许,被告人张桂标去到开平市水口镇振东路骏景华庭南门口,盗窃骏景华庭物业保安用于巡逻的一辆价值1250元的红色大运牌电动三轮车,在逃走过程中被物业保安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被盗物品(照片);

2.相关书证;

3.证人许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司某某、马某某、温某某、于某某、李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5.被告人张桂标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8.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桂标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桂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桂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桂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桂标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伦杰文

检察官助理:陈丽芬

2020年9月3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桂标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1张;

3.随案移送十字螺丝刀1把、一字螺丝刀1把、尖嘴钳1把、电动三轮车1台(均扣押于开平市公安局,待法院判决处理)。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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