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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桂良、张某甲、杨满仁盗窃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张桂良(小名“张小古”),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镇**村**组;2008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18年犯盗窃罪被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外号“**”),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19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镇**村**组,现住衡阳市耒阳市**栋**,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满仁(外号“眯眼”、“眼镜”),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街道**村**组;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桂良、张某甲、杨满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桂良、张某甲、杨满仁因赌博输钱,商量到永州市盗窃;2019年9月24日,三被告人从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乘坐大巴到达永州市冷水滩区;下午3时许,三被告人在永州市**小区,杨满仁在一楼望风,张桂良、张某甲到*栋*座5楼,张某甲在楼梯间望风,张桂良开锁进入***室何某某家,盗窃2000元现金、和天下、芙蓉王等香烟及项链、戒指等金首饰;下午6时许,三被告人包出租车湘******离开冷水滩到湖南省常宁市;被告人张桂良在常宁市**当铺将金首饰销赃,得款5100元,每人分得2000元。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价格认证与信息监测中心鉴定,和天下、芙蓉王等香烟2350元。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张桂良、张某甲、杨满仁家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何某某谅解。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张桂良、张某甲、杨满仁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桂良、张某甲、杨满仁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桂良、张某甲、杨满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桂良、张某甲、杨满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开锁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桂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甲、杨满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桂良、杨满仁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家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三被告人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宝生

2020年1月15日

附: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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