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张桂芳,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525271972********,汉族,文盲,群众。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村平房(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镇**村**社**组**号**户)。因吸毒,于2017年9月13日被张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0年6月20日被尚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尚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尚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由尚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尚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桂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尚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0年8月11日,尚义县人民检察院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报请改变管辖。2020年8月12日,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交办张北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微信名为“淡看江湖路~”的人通过微信联系张桂芳购买13克冰毒,并与张桂芳谈好每克冰毒价格为800元。后张桂芳微信联系“俏货”(微信名:醉酒绕人心)购买冰毒,每克冰毒价格为600元,并向其微信转账4000元。“俏货”(微信名:醉酒绕人心)与张桂芳在张北县新汽车站北面附近见面后,将冰毒交给张桂芳。张桂芳拿到冰毒后,到张北县东辰杏花小区东门口与微信名为“淡看江湖路~”的人进行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毒品交易未能完成。
民警现场从张桂芳处缴获两袋白色晶体,张桂芳被带回尚义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后,民警从张桂芳的牛仔裤的口袋里搜查出一袋白色晶体。经依法对缴获的三袋白色晶体进行精确净重称量,称量结果分别为:9.54克、3.89克、0.8克,共计14.23克。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上述白色晶体进行检验,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桂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明知冰毒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桂芳的行为系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渠振兴
2020年9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桂芳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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