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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桂香、刘义虎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561号

被告人张桂香,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镇**村**组,现住武汉市汉阳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程燕芳,女,1975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201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武汉市江夏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街**巷**号,现住武汉市汉阳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胡一鑫,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20982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镇**村**组,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义虎,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26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镇**村**排**号,现住武汉市汉阳区**路**酒店。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飞扬,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乡**村**组,现住武汉市汉阳区**路**酒店。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桂香、刘义虎、张飞扬涉嫌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后又以被告人程燕芳、胡一鑫涉嫌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决定并案处理,并于受案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2020年8月4日、2020年10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至2020 年1 月16 日期间,被告人张桂香、程燕芳伙同张小威(另案处理)等人,采取股份投资的方式,在武汉市汉阳区龟北路武汉市福缘百合酒店租赁多个房间用于开设卖淫活动场所,雇佣被告人刘义虎接待嫖娼人员并收取嫖资,被告人张飞扬、胡一鑫负责为卖淫活动放风,并招募常某某、李某某等10余人以人民币1180元至1780元不等的价格为嫖娼人员提供卖淫服务,并采取登记卖淫次数、发放提成等手段对卖淫女进行组织和管理,非法获利人民币1675832元。其中,被告人张桂香占股25%并负责现场管理,分得赃款人民币87577元;被告人程燕芳占股15%并负责管理日常账务及资金发放等工作,分得赃款人民币52545元;被告人张飞扬分得赃款人民币8000余元;被告人刘义虎、胡一鑫各分得赃款人民币4000余元。

2020年1月16日,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民警前往武汉市福缘百合酒店现场查处上述卖淫场所,当场抓获卖淫嫖娼人员5对10人、卖淫女8人及被告人张桂香、刘义虎和张飞扬。同年7月20日,被告人程燕芳主动到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投案。同年9月8日,被告人胡一鑫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乡**路**山庄**区**号楼**室六安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上述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表、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抓获现场照片、银行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账目明细、入住信息登记表、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谢某某、段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电子数据检查笔录;5.抓获、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其他证明材料;6.被告人张桂香、程燕芳、胡一鑫、刘义虎、张飞扬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桂香、程燕芳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义虎、张飞扬、胡一鑫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放风、接待嫖娼人员等帮助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桂香、程燕芳、张飞扬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燕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桂香、刘义虎、张飞扬、胡一鑫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庆东

检察官助理:刘蓉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桂香、程燕芳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胡一鑫、刘义虎、张飞扬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含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量刑建议书》10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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