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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桃林盗窃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356号 

被告人张桃林,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开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因监视居住期间再次涉嫌盗窃罪,于同年8月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桃林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20年9月7日、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9日并案,于同年9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7日、9月9日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和8月,被告人张桃林在重庆市开州区、云阳县盗窃他人一台电动车、两部手机,价值共计1669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桃林趁附近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开州区汉丰街道龙景名都萍姐内衣门市附近的一台白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同日22时50分许,开州区公安局民警在开州区城南故津广场将张桃林抓获并扣押被盗电动车。经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759元。

2.2020年8月7日9时许,被告人张桃林趁顺丰快递公司快递员覃某某送快递离开之际,从覃某某停放在云阳县爱家广场地下商场出入口的快递三轮车里盗走一个装有两部苹果XS MAX手机的包裹。同年8月8日,张桃林将其中一部苹果XS MAX手机以3400元的价格卖给中国电信张家坝二店老板许某某,许某某向云阳县公安局民警报告并将手机上交。经云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两部手机价值13940元。

同年8月8日18时许,云阳县公安局民警在云阳县蓝月亮网吧抓获被告人张桃林并扣押一部苹果XS MAX手机。

另查明,同年7月10日,开州区公安局民警将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彭某某。同年8月11日,云阳县公安局民警将两部苹果XS MAX手机、两个耳机、一个充电器发还给覃某某,将2947元现金发还给许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户口证明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桃林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桃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桃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桃林违法所得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责令退赔。被告人张桃林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桃林系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桃林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桃林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瀚

检察官助理:蒋武军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15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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